本文摘要:根据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精神,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更进一步反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精神,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更进一步反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实施这一政策,突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快速增长、胆低收入、健民生的决意。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低收入的主渠道、创意的最重要源泉。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特别是在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到3%;减免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减免管理类、注册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升到月销售额5千至2万元,实际继续执行中,各地皆从低自由选择限于了2万元的下限;比照起征点政策,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多达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享用减为征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不断扩大至高于6万元,后又更进一步不断扩大至高于10万元。 此次实施的政策,在效果上相等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升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从国际上看,这一征税标准早已不较低。
根据OECD的报告,在OECD税增值税的33个成员国(只有美国没税增值税)中,智利、墨西哥、西班牙和土耳其4国没设置起征点,即只要再次发生增值税交易都要纳税;其他29个另设起征点的国家,起征点标准平均值为年销售额3.95万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大约为24万元,而高于24万元标准的成员国有19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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